引用:
原帖由 藤原显子 于 2009-9-24 14:58 发表
纵火是很严重的罪名~~不比强奸幼女差
纵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要求其行为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如果人家是住的独门独户、自带院落,而且火势不强的话,就不能定放火罪,而应将纵火视为杀人手段,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具体还要看该国的刑法在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强奸罪之间如何量刑。如果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那么可能会比故意杀人罪未遂要量刑更重。此外这里的情形似乎是在进行“辩诉交易”,显然检方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杀人和强奸的罪行,否则一般不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