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杂记(一)——汉代列侯禄俸(急就章,大家不要笑话)
汉代列侯禄俸问题,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家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杜佑在《通典》卷一九《职官典一·历代官制总序、要略·封爵》里书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王文锦、王永兴诸先生点校中华书局本《通典》断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杨光辉博士在《汉唐封爵制度》第二章《封国、食邑户与衣食租税》之第三节《禄俸礼秩》中引用此句,则于“食邑者”后一顿,断为”食邑者,除租,每户一岁更输钱二百”。如依王文锦诸先生所断解释,则与太史公说法一致,即汉时列侯自每户收取二百钱,不收租;依杨光辉博士所断,则汉代列侯除收取田租外每户仍须输钱二百。
汉代列侯是收取田租的,这一点在《汉书》和《后汉书》中都有所记载。《汉书》卷八一《匡衡传》略云:
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被驳后)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后汉书》卷一六《邓禹附孙康传》云:
(禹子)夷安侯珍子康,少有操行。兄良袭封,无后。永初六年,绍封康为夷安侯。时诸绍封者皆食故国半租,康以皇太后戚属,独三分食二。
可证。看来王文锦诸先生的观点未免为《史记》所囿,而杨光辉先生所言为正。
其实,朱绍侯先生早于1990年出版的《军功爵制研究》中即提出诸侯所食包括算赋、口赋、田租,并计算得到列侯收取此三者各一半的结果。我没有读过朱先生的这本大作,不敢擅加评论,只能就杨光辉博士的观点说一些想法。
杨博士根据《汉书》卷四十《陈平传》所言“封平为曲逆侯,尽食之”,推断“必有分食之制”,于是将汉代列侯食租制度分为分土、分民两等,分别计算。分民食租者,依据前引《史记》及《通典》文句,认为“更输钱二百”是除去田租的算赋、口赋,再进一步由汉代五口之家缴纳算赋、口赋、更赋等约六百余钱(不计献费之六十三钱),算得所输钱约占政府所收赋的三分之一,因得出“列侯分民食租制的食租率为三分之一”的结论。分土食租方面,依三十税一之制,及晁错“农夫五口之家……其能耕者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算得每顷(百亩)租三石余,又前引《汉书·匡衡传》,四百顷田收得谷千余石,认为此千余石谷应为四百顷田的全部田租,并以此推论,认为匡衡对乐安乡原有的三千一百顷田也可以全食其租,得出“列侯分土食租制的食租率为全食”的结论。我认为对于分民食租率的计算应无问题,而在分土食租率则有些疑问。
说在分土食租率方面有疑问,是因为有两个问题未被杨博士注意,其一是杨博士对于田租的计算有问题,汉制三十税一固为常制,但实际操作起来不可能按照亩产一一计算租入,只能设定一个定额作为标准。田余庆先生在《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一文中已经引《盐铁论·未通》“以顷亩出税”之语及《九章算术 ·衰分》“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一题证明了这一点,并推断“每亩定额多少,在西汉时恐怕是因地而异,难于有全国一致的规定”。事实上,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是汉初经济凋蔽、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情况下的产量,田余庆先生认为上引《九章算术》题中一亩收粟六又三分之二升是田租,以此计算,每亩产量则为二斛,为晁错所说产量的一倍,东汉末仲长统则说“亩收三斛,(田租)斛取一斗,未为甚多”,可见东汉末的谷亩产量已经普遍达到了三斛每亩。因此,杨博士计算田租的方式未免有所未达,按《九章算术》成书于公元1世纪,而其中大量反映的是西汉时期的现象,如果亩产二斛、收租六又三分之二升是西汉时期的普遍现象的话,匡衡所收取的就不是封国的全租,而是一半田租,如此,西汉列侯的分土食租率一下就掉到了二分之一。其二则是如上引《后汉书·邓康传》所言,东汉绍封侯食故国半租,从这一点看,始封侯及未除国前的嗣侯应该是食全租的,但也可解释为东汉时期优待勋戚,提高了分土食租率;或者将“食故国半租”解释为“食故国租之半”,即只能食四分之一的田租。这两种解释中,我是比较倾向于前者的。
(现在时间比较紧,很少到本家来,还耽误了本月的茶会,谨以这篇小文表示歉意,希望主公及各位原谅。)
[ 本帖最后由 江城梅花引 于 2008-10-14 18:4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