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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二公主小考
大意觉迷/作
一、鲁元公主
鲁元公主者,刘邦与吕雉之女也,名失考,后世多以鲁元公主称之。“鲁元”何解?古来有二说。
其一,称号也。东汉服虔曰:“元,长也。食邑于鲁。”以“元公主”为“长公主”之别称也。
其二,谥号也。西晋韦昭曰:“元,谥也。”
唐颜师古曰:“公主,惠帝之姊也,以其最长,故号曰元。吕后谓高帝曰张王以鲁元故不宜有谋,齐悼惠王尊鲁元公主为太后,当时并已谓之元,不得为谥也。韦说失之。”故“鲁”之“元公主”说大行其道也,人少异议。清梁玉绳虽以“元”为谥,然未加辨正。故余略辨之。
吕后言张王以鲁元故不宜有谋,此语乃史迁转述,非吕后亲口之语之实录,故师古之论不足为据。
《史记·吕太后本纪第九》云:“(高后元年四月)鲁元公主薨,赐谥为鲁元太后。子偃为鲁王。鲁王父,宣平侯张敖也。”又云:“(高后七年)宣平侯张敖卒,以子偃为鲁王,敖赐谥为鲁元王。”张敖者,赵王张耳之子也,鲁元公主之夫。
西汉之世,乃母系政治与父系政治可分庭抗礼之世。侯之妻,侯之母可继为侯,皇子公主可着母姓以称之,若“窦太主”、“卫太子”云云。且汉承秦制,乃有尚主之仪、尚主之制,东汉荀爽于延熹九年对策陈,力陈其弊。其侄荀悦作《申鉴》乃申之。
鲁元公主乃帝后亲女,且得太后之号于齐王,女张氏为其弟惠帝刘盈皇后,其贵当世无可匹敌。故鲁元公主当可以王太后之位得谥于前,吕后之势也。
张敖从妻谥亦为“元”,较之春秋时期夫人多从诸侯之谥,大略如荀爽叔侄所云以妻制夫,以卑临尊,违乾坤之道也。虽谥“鲁元太后”之例非属之于尚主之仪、尚主之制,然“元”为谥号亦明矣。然吕后崩,诸吕诛,大臣乃使吕后之谥号从于高祖,曰“高后”,故张敖从妻谥之例,当世无二。梁玉绳已论之,其要言曰:“敖死,始从公主之谥,追封鲁元王、不使子继父而继母,不使妇从夫而从妇,悖于三纲甚矣。”
世人何不敢轻从谥号之说?其因多也,或在《史记》。《史记》不知何故,屡称鲁元公主与宣平侯张敖之子张偃为“鲁元王”,实乃大怪。
《史记》以“鲁元王”称张偃者有三:
一、《史记·吕太后本纪第九》:高后为外孙鲁元王偃年少,蚤失父母,孤弱,乃封张敖前姬两子,侈为新都侯,寿为乐昌侯,以辅鲁元王偃。及封中大谒者张释为建陵侯,吕荣为祝兹侯。诸中宦者令丞皆为关内侯,食邑五百户。……当是时,济川王太、淮阳王武、常山王朝名为少帝弟,及鲁元王吕后外孙,皆年少未之国,居长安。
二、《张耳陈馀列传第二十九》:张敖,高后六年薨。子偃为鲁元王。以母吕后女故,吕后封为鲁元王。元王弱,兄弟少,乃封张敖他姬子二人:寿为乐昌侯,侈为信都侯。高后崩,诸吕无道,大臣诛之,而废鲁元王及乐昌侯、信诸侯。孝文帝即位,复封故鲁元王偃为南宫侯,续张氏。
三、《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汉惠帝)七年初置鲁国,(高后元年)四月,元王张偃元年。梁玉绳云:“‘元王’当作‘初王’”。
《史记》数称张偃为鲁元王,然其子何敢用其父其母之谥号耶?大惑读书人之智,故不敢轻从“鲁元公主”谥号之说。
然汉孝文帝即位,张偃废为南宫侯,乃以此爵终老,《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张偃薨后谥“共”,是为“南宫共侯”,何以称“鲁元王”?
《汉书·张耳陈馀传第二》:后六年,宣平侯敖薨。吕太后立敖子偃为鲁王,以母为太后故也。又怜其年少孤弱,乃封敖前妇子二人;寿为乐昌侯,侈为信都侯。高后崩,大臣诛诸吕,废鲁王及二侯。孝文即位,复封故鲁王偃为南宫侯。
《史记》作“鲁元王”之处《汉书》皆作“鲁王”,且不记张敖赐谥为鲁元王之事。何故?班固依《史记》擅行删改乎?余不敢妄断。梁玉绳每见《史记》中言张偃为“鲁元王”之处,辄曰“衍文”,不足以服人也。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云:
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0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中大夫谒者得私买马关中,鲁御史为书告津关,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1
·丞相上鲁御史书,请鲁郎中自给马骑,得马关中,鲁御史为传,它如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522
二年律令之年,学者多论,然其下限在吕后二年,当属不易也。
汉初尚有别家称“鲁侯”,奚涓也。涓随刘邦起事,侯四千八百户,死事,高祖六年封其母疵代为鲁侯,《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疵”作“底”,且改封重平侯,故治在山东陵县东北。高后五年疵薨、国除。母疵何年改封重平侯,不知。盖因鲁元公主得汤沐而改封。其地,据《地理志》即春秋鲁国、秦时薛郡之地。然高祖时薛郡之地属楚国,鲁元公主之汤沐邑乃为薛郡之鲁县,今之曲阜,当夺之于母疵之旧领。吕后未尝夺楚国之薛郡以封张偃,张偃之鲁国当以齐王所献城阳郡为本,全祖望以为城阳郡,古莒国之地。
《二年律令》所称之鲁侯,居于长安,可享买马关中之特权,母疵贵不及于此也。且《吕太后本纪》云:“当是时,济川王太、淮阳王武、常山王朝名为少帝弟,及鲁元王吕后外孙,皆年少未之国,居长安。”故《二年律令》所称之鲁侯,必为张偃无疑。《津关令》中不称“鲁王”而称“鲁侯”,可知吕后二年张偃未得封王也。《史记》(高后元年)“四月,太后欲侯诸吕,乃先封高祖之功臣郎中令无择为博城侯。鲁元公主薨,赐谥为鲁元太后。子偃为鲁王。鲁王父,宣平侯张敖也。”至于“张买为南宫侯。”段,梁玉绳云:“博城侯下忽插入公主之薨,张偃之王,刘章之侯。更觉不伦。史公叙事,何若是之倒乱哉?余谓‘鲁元公主薨’二十六字当在‘南宫侯’句下,盖偃与孝惠子同王也。”梁玉绳察张偃封王语次之失,甚是,然其未见《二年律令》,张偃当与高祖功臣同列为侯也。
传本《史记》未记张偃于母薨之时仅为鲁侯,其父死时尚升为鲁王之事实,径称张偃为“鲁元王”,此大谬,绝不可信。
《张耳陈余传》说张敖死在高后六年,《吕后本纪》言张敖死在高后七年,此又有异论也。《史记》注集解云,张敖谥武侯。先谥宣平武侯,后追谥鲁元王乎?
愚以为张敖死当在高后六年,《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张敖)九年封(宣平侯),十七年薨”在公元前182年,亦为高后六年。时其子尚为鲁侯,故张敖以己爵享“武”谥。高后七年,张偃升鲁王,其父追赠“鲁元王”则可解之。
《吕太后本纪》盖误张敖追赠“鲁元王”之年为其薨年,其误一;《张耳陈馀列传》以张敖薨后张偃方立为鲁王,其误二;数称张偃为鲁元王,则误三矣,《史记》之言可弃之。
以是观之,其事本末如下:
高祖六年,鲁侯奚涓薨,封其母疵代为鲁侯。其后鲁元公主得汤沐邑于鲁。盖因此而转封母疵为重平侯。
惠帝二年,齐悼惠王献城阳郡,尊鲁元公主为王太后,以媚吕后。鲁元公主称太后之始。
惠帝四年冬十月壬寅,惠帝立鲁元公主与张敖之女张氏为皇后。
高后元年四月,鲁元公主薨,谥为“元”,是为“鲁元太后”。其子张偃承母之汤沐邑,建鲁国,称鲁侯。高后五年,重平侯母疵薨,国除。
高后六年,宣平侯张敖卒,以其侯爵乃谥“武”,是为“宣平武侯”。
高后七年,鲁侯张偃升为鲁王,且立乐昌侯张寿、信都侯张侈辅之,其父张敖以妻以子之故,追赠谥为“鲁元王”。
文帝元年,张偃废为南宫侯,以是爵终老,谥“共”,是为“南宫共侯”。生前死后断不得称“鲁元王”。
《史记》以张偃为“鲁元王”,或为《史记》传抄之误,或为司马迁本人之误,不可从。
故“鲁元公主”之“元”当为鲁元公主之谥号。《逸周书·谥法解》云:能思辩众曰元,行义说民曰元,始建国都曰元,主义行德曰元。盖鲁元公主薨日建国,故谥曰“元”也。
盖后世男权思想以为女子不当先夫君而有谥,故不敢认“元”为谥也。今略辨之,知其牵连甚多也。
二、南宫公主
南宫公主,汉景帝刘启与皇后王娡之次女。姊曰平阳公主,妹曰隆虑公主。
唐司马贞《史记索隐》注曰:“南宫公主,景帝女。初,南宫侯张坐尚之,有罪,后张侯耏申尚之也。”
南宫侯张坐,《史记》、《汉书》无此人。景帝时之南宫侯名为张生,乃南宫共侯张偃之后也。《汉书·张耳陈馀列传》以张生为张偃之子,不确。张偃薨于文帝七年(公元前173年),中隔八年,有张欧嗣之。张欧与张偃之关系不详也,张欧薨于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谥“哀”,是为“南宫哀侯”,其后张生嗣之。《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误植张偃、张欧于宣平侯之嗣下,盖有二因:其一、张偃父张敖生前为宣平侯;其二、武帝时另有同名姓者曰张欧,亦为宣平侯。不知此宣平侯张欧与张偃何等之关系。
《史记索隐》引《楚汉春秋》云“南宫侯张耳”,班固《十八侯铭》云:“南宫侯张敖”,可知,自张偃贬为南宫侯,其父鲁元王张敖,其祖赵景王张耳,皆去追封而贬称“南宫侯”。《楚汉春秋》为汉初陆贾(约公元前240年-公元前170年)所作,亡佚于南宋,仅存残文,然张耳生前未闻封“南宫侯”,陆贾亲历吕氏之灭,当知张偃为南宫侯之事,故当亦知其祖其父被贬称之事。
故张偃之后,至于张生皆为南宫侯。或云张生乃南宫侯张买之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南宫侯有张买,其后云“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张买之父张越人为高祖骑将从军,买则投于吕后,乃吕后之党,得封南宫,故诛诸吕时,其亦被诛。其国转封张偃,不得为买之子孙也。“孝武初有罪”,宣平侯下记:“(侯生)十四年,有罪,免。”侯生十四年,乃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亦合武帝初年,故南宫侯条下所记侯生亦为张生也。
汉隶之文,“坐”与“生”形似,盖易相误。故南宫侯张坐当为南宫侯张生是也。
张生武帝元光元年获罪,与《史记索隐》所记相合。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曰:“元朔六年(前123年),(张)侯(耏)申坐尚南宫公主,不敬,国除。”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四》:“(芒侯耏跖)九年,侯昭嗣,四年,有罪,免,孝景三年,诏以故列侯将兵击吴楚,复封。侯申嗣,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坐尚南宮公主不敬,免。”
耏申嗣张侯,晚于张生嗣南宫侯七年,其尚南宫公主当在元光元年张生获罪之后。
《册府元龟》卷三○○《外戚部·选尚》云:“芒侯耏跖孙申尚孝武南宫公主。元朔六年,申坐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
耏申看似乃以“父御婢奸罪”而自杀国除,余有疑之。
《汉书·樊郦滕灌傅靳周传第十一》云:“(汝阴侯)传至曾孙(夏侯)颇,尚平阳公主,坐与父御婢奸,自杀,国除。”与上文绝类。《功臣表》曰:“元光二年,侯颇嗣,十八年,元鼎二年,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自杀。”夏侯颇所尚之平阳公主,非南宫公主之姊,平阳侯曹寿、卫青之妻,此平阳公主,母家为孙姓,故又称“孙公主”,不知因何得号平阳也。《册府元龟》所记所谓耏申尚南宫公主之罪,与夏侯颇尚平阳公主(孙公主)之罪文字绝类。而《册府元龟》未记夏侯颇之事,其为宋代之书,且误记南宫公主为孝武公主,故余疑为《汉书·樊郦滕灌傅靳周传第十一》夏侯颇之事之窜入也,不足为据。
南宫公主先嫁南宫侯张生,生获罪免国;后嫁张侯耏申,申亦获罪免国,虽不知何罪,南宫公主之威当不可侵,亦知尚主之仪、尚主之制,非虚设也。
参考文献:
《史记》
《汉书》
施丁《汉书新注》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
《汉书辞典》
《逸周书》
《册府元龟》
清·梁玉绳《史记志疑》
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初马政及相关问题》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泉重行殿与山名宗田殿的悉心指点,笔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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