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译自宫原武夫著《日本古代的国家和农民》第一部《古代国家和田租》之第三章《不动仓的成立》
律令国家的田租按田令·田长条为“段租稻二束二把”,很明显,这是以颖稻(收割的稻谷)形式收纳。然后再舂成大米,运往京都。但实际上不久之后就形成田租变成收谷物,大税则以舂米交纳的情形(注1)。据天平时期的税帐,与正税出举以颖稻形式收支相对(注2),田租改为以谷物交纳,并储存于正仓之中。
田租以谷物形式交纳和存储,契机就在于不动谷仓制度的形成。不动仓于七O八年(和铜元年)闰八月十日设立,《延历交替式》有如下记载:
“太政官符,大税者,自今已后,别定不动之仓,以为国贮之物。郡别造镒一勾(注3)。国郡司等各税文及仓案,注其人时定仓。后检校欠徵所连署人。”
战前泷川政次郎先生在《律令时代的农民生活》中提出不动仓“是贮藏非常之备谷物的仓库”,“不动仓的贮谷,按国之大小规定其定额,各国司须向不动仓中贮入定额之谷。”不动仓的贮谷,按国之大小有定额是事实,但泷川先生却将视为“国贮”的不动仓与七二四年(神龟元年)设定的“国储”所混同。据《延历交替式》记载,“国储”是每年出举的利稻,由朝集使命担夫运往京都,以充实粮料。而作为“国贮”的不动仓,却是赈给等支出以外的积蓄。“国储”与“国贮”是有区别的。
村尾次郎先生在《律令制初期的正仓管理机构》中详细论述了不动仓制度。先生的主要观点如下:
1)不动仓的设置,是对大宝令所规定的财务机构的一次非常重要的变革;
2)设立不动仓的目的,从钩匙由中央保管的原则可以窥见其削弱国司权限之用心;
3)不动仓的“检税”制度是大宝令原则下的变革。
不动仓制度源于古坟时代贮谷的屯仓制度。村尾先生认为七O八年(和铜元年)不动仓的设置有抑制和缩小国司权限的用意,是对大宝元年至和铜元年七年间实行大宝令规定的国司制度所取得成果的一次修正。
黛弘道先生在《律令国家的基础构造》中也持同样观点,即“设定不动仓的目的,除针对凶荒而贮藏外,也有对国司的财政权加以制约之意。”七六三年(天平宝字七年)三月“不动仓钩匙进上”就是国司丧失不动仓管理权的明证(见《续日本纪》)。
律令国家的财政是建立在大化前代国造的财政权基础上的。在律令政府成立之初,担任郡司的国造有着完全自立的财政权。律令政府通过加强中央财政权,抑制国司的财政权,进而掌握了原属郡司的财政权(注4)。不仅如此,律令国家还通过设置按察使、检税使等临时官员来进一步加强和稳固对财政权的控制。
那么这些是否就是设置不动仓的全部理由呢?当然不是,接下来我们就将继续探讨不动仓的设置目的究竟何在。
不动仓制度是平安时代律令政府着力推行的一种制度,《三代格》宽平三年八月三日官符记载:“不动谷乃远年之储,非常之备,寻常时不可取用之。”而一旦开启仓库,则生“九年之贮,一时永绝”之叹。结合前文提到的和铜元年设置不动仓的官符,我们就可以更深入的探知设置不动仓的目的。
“九年之贮”这一说法出自《礼记》,一一三五年(保延元年)七月式部大辅藤原朝臣孰光的勘文《变异疾疫饥馑盗贼等事》中“去年风水有难,今年春夏饥馑事”条,就引用了《礼记》中的句子(见《本朝续文粹》):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而早在八二三年(弘仁十四年)参议小野朝臣峰守就大宰府管内设置公营田的上表文中也有如下句子(见《三代格》卷十五):
“又古者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通,虽有凶年水溢,民无菜色。今之所议九国三十年之积三千二百余万,以之混合正税,永代之蓄不谢上世。”
据《学令义解》,令制是非常看重并参考《礼记》、《左传》等典籍来制定的,这些典籍的内容也为律令官僚所熟知。显而易见,不动仓的设置就是参照《礼记》的政治理想来设定的。
小野峰守所提到的公营田,其田租收益交公的部分加工成稻谷,三十年间不断积蓄。按《礼记》所说“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则三十年耕种可确保九年以上之食,如此即便有凶年水溢也可确保国家安全。不动仓称为“九年之贮”,正是基于《礼记》这一政治理想。据天平时期的正税帐,当不动仓填满之后,就要将不动仓的管理权移交给中央。
那么,不动仓作为一种备荒贮藏制度,与同为令制规定担负备荒贮藏机能的义仓有什么不同呢?天平时期令的注释书记载,“取于富人,赈给贫人,谓之义仓”。规定九等户之家要交纳稻粟。然而,当时的情形是立即需要救济的等外户占到了总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注5)。这样一来,每年的贮稻,按全部人口分摊,很多国人均只有一升五合一勺左右,这么点稻谷自然无法很好的实现备荒救贫。因此,我们从天平八年佐渡国正税帐、天平九年和泉监正税帐、天平十年淡路国正税帐等天平时期的正税帐中可以发现,为应对赈给,不得不从正税中拨出部分划入义仓。
不动仓也许有取代义仓担负备荒救贫的意思,因而将三十年的部分田租以谷物的形式贮藏于地方的正仓之中。
但是,以上我们所谈的还仅仅是不动仓设置的表面目的,并非其真实目的。要弄清楚其真实目的,就必须从八九一年(宽平三年)八月三日的太政官符―――“不动谷远年之储,非常之备,寻常之时不可取用之”入手。
“非常之备”的“非常”究竟何指?律令国家但凡提到“非常”,多与军事有关。比如,《三代格》延历十一年六月七日勅“夫兵士之设,非常之备”,贞观十二年正月十五日官符“兵器之设--------非常之备”,宽平七年三月十三日官符“射战练习,将之非常之备”等等。
《三代格》大同五年二月二十日官符提到陆奥、出羽“边寇难以防范”,是为非常事态,宝龟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勅也提到北陆道有藩客乘贼船来犯,弘仁四年四月十六日官符更是指出大宰府“疆接邻国,非常之备阙乏”。
既然对于律令国家而言,“非常”多与军事有关,那么不动仓应该也不例外,当带有较强的军事意味。《三代格》贞观十二年五月二日官符命大宰府:
“府库器仗,依延历年中官符旨,永为不动。”
这样看来,连储藏甲胄等武器的仓库也称之为不动仓。这与七O八年(和铜元年)创设不动谷仓有明显的不同。
律令制施行后,最初的大规模军事行动是七O九年(和铜二年)三月对陆奥、越后的虾夷征讨。而前一年创设的不动仓,当与此次虾夷征讨有莫大联系。依据天平时期的正税帐,积蓄不动谷最多最快的是虾夷征讨后方的越前、骏河、伊豆(骏河尤其突出),以及与新罗邻近的大宰府后方的周防、长门。此外,孤悬海外的隐岐,也同样积蓄了较多的不动谷。这样看来,很明显,设置不动仓的目的决不仅仅是单纯的备荒贮备,而是与律令国家的军事行动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现在我们来小结一下,创设于七O八年(和铜元年)的不动仓,至少担负着三方面的功能,而这些正是设置不动仓的真实目的,即:备荒赈灾稳定局势、削弱国司的财政权加强中央的财政权、为律令政府的军事行动服务。
注1:正税:律令制下,由国司管理收纳于国·郡正仓的稻谷。每年出举的利稻用于支付地方行政的经费。也称大税。
注2:出举:古代以劝农和救济为目的的有息借贷制度,有公出举和私出举之别。主要是春天贷出稻谷,秋收后归还并收取利息。公出举后变成一种杂税,强制借贷。
注3:镒:即钥匙。
注4:五十户为一里,设置“里长”一名。三里为“小郡”,四里至三十里为“中郡”,四十里为大郡。郡司分为“大领、少领、主政、主帐”四等。即形成“国司”--“郡司”--“里长”的行政机构。
注5:律令政府依据人民的生活程度分为上上户到下下户和等外户十级。从史料上来看,等外户约占全部人口的百分之八、九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