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朝鲜的土地制度,可能与中国的井田制相似(注1)。对于这个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就已经形成的国家,我们所知甚少,只知道它应该是位于中国的辽东、辽西地区。古朝鲜是否采用了井田制现在还无从得知,考古发现平壤城南含毬门与正阳门之间有所谓的“箕田”,成“田”字形,每田四区、每区计七十亩。这种正正方方的“箕田”与中国商代甲骨文中的“田”字相符,每区七十亩也与孟子所说“殷人七十而助”相一致。中国史料中所称箕子朝鲜,如果真是箕子所建的话,那么与中国商代田制相似就不足为奇了。不过这种“箕田”还是与“井田”明显不同的,一者形状不同,前者成“田”字,后者成“井”字,二者面积不同,前者分为四小块,每小块七十亩,后者分为九小块,每小块一百亩。
大约在公元二世纪前后,朝鲜半岛先后形成了高句丽、百济与新罗三个国家,它们陆续吞并其他的小国和部落,并最终形成鼎立的格局(只半岛南部尚有名为六伽倻和任那的势力)。可惜的是关于三国的第一手史料均未流传下来,我们只有依据十二世纪编成的《三国史记》得知三国均以租税和贡物的形式征收农产品与手工艺品,每年的征收量是根据收成的好坏来决定的。
另外,从中国的史料中也可以找到一些有用的信息。《周书·高句丽传》记载:“赋税则绢布及粟,随其所有,量贫富差等输之。”《北史·高句丽传》则明确记载:“租,户一石,次七斗,下户五斗。”《隋书·列传第四十六》中有“人税布五匹,谷五石。游人则三年一税,十人共细布一匹。”的记载,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信息资料。也许是当时三国中以高句丽最为强盛之故,中国的史学家们才予以特别关注,相比之下百济与新罗的租税制度却未有提及。值得注意的是《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与“无良田,虽力佃作,不足以实口腹”的高句丽相比,辰韩“土地肥美,宜种五谷及稻,晓蚕桑,作缣布,乘驾牛马。————国出铁,韩、濊、倭皆从取之。”土地肥沃与出铁,这大概就是百济与新罗很早农业就比较发达的两个主要原因,也是新罗得以后来居上的基础。
三国中的新罗依靠与强大的唐王朝结盟,借助唐朝联军的力量终于先后在660年与668年灭亡了百济和高句丽,随后又与昔日的盟友翻脸,于676年成功占据了原百济的所有领土以及原高句丽所属大同江以南地区。深知横挑强邻非明智之举的新罗很快就采取了事大的策略,主动求和并尊中国为宗主国。这一策略很成功,不仅为它自己争取了消化巩固成果的时间,也确保了此后上千年两国之间睦邻友好和平相处。
新罗领土的迅速扩张,令直属于国家的土地面积大增,为更好的掌管土地和人口,新罗建立了帐籍。据现存残本来看,国家直属领地称为内视领畓(畓:韩国特用汉字,‘水田、稻田’之意),统一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土地占很大比重。新兴的新罗不仅加大了赏赐给有功之臣土地的力度,还将许多土地捐给了佛教寺院。而赐田制下获得大量土地的贵族、官吏们也纷纷向寺院捐赠土地和奴婢。与此同时,他们也大量开垦荒田以增加自己的实力。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促使新罗于687年对文武官僚实行禄邑制度,即将从前付给官僚粮谷的俸禄制度,改为赐予一定数量收租地的禄邑制度。这么做有刺激官僚大力开荒促进地方开发之意。禄邑制度曾于两年后的689年一度中止,不过在757年重新恢复并实行了很长的时间。
为了防止地方势力的过度膨胀,据《三国史记》记载:“(二十一年)秋八月, 始给百姓丁田。”即圣德王二十一年(722年),将授田范围由官僚扩展到普通百姓,模仿唐朝的均田制(注2),实行所谓“丁田制”,这是一项很重大的改革。由于史料的缺乏,很长时间里中朝两国的书籍资料上都只是含糊其词的说田地大约是颁给十五(六)岁以上的男女(也有说只颁给男子),然而具体情形却一笔带过。所幸的是,不久前从日本保留的《正仓院文书》中终于整理出了一些眉目(注3),虽然并非朝鲜方面的第一手史料,但也足以让我们窥见当时的状况,并纠正之前的错误观点了。据816年新罗西原京(清州)附近的村帐残卷,可以得知当时新罗对于人口的登记与划分情况。即4——5岁以下男女儿童为小子、小女子;5、6岁——9、10岁的为追子、追女;11——17岁的为助子、助女子;18——59岁的为丁男、丁女;60——69岁的为除公、除母;70岁以上的为老公、老母。
“丁田”,顾名思义授田范围只限于丁男、丁女,也即18——59岁的男女。与中国唐朝只将田地授予18——59岁的男性不同,新罗还将田地授予了18——59岁的女性。至于男女授田的标准,我们也只能从上面《正仓院文书》中进行推测。西原京(清州)附近四个村子有丁男丁女共计234名,共授予水旱田564结零8负5束,那么平均下来是每人2结41负1束。考虑到男女授田的数量应该不同,男性应该会多一些。816年距离新罗统一半岛南部已经有一个半世纪了,战争所造成的创伤应该已经愈合,男女的比例应该比较接近正常情况下的1:1,这样的话估计会是丁男3结、丁女2结的样子。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古代朝鲜的土地计量单位,它包括把、束、负、结,源于齐国的田结制度。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时的齐国位于山东半岛,与朝鲜半岛隔海相望,双方往来当十分便利。朝鲜著名学者丁若镛(1768——1836年)指出:“田结之名出于《管子·禁藏篇》,非无据也。我邦西路,与齐相近,意管仲治齐之法,流传于西路,遂遍三韩也。管子之法,仍是周法,其称田结者,盖田籍之别名也。”田籍就是登记土地的帐册,但传入朝鲜半岛后却变成了土地计量单位。
那么这些土地计量单位究竟是怎样的呢?其实所谓“把”,即指能产一把谷穗的土地;十把为一束(即一捆);十束为一负(十捆正好是一人可以背负的重量);百负为一结(结是“积”的意思)。所以,古代朝鲜半岛的田结制度,并不是固定的土地面积单位,而是以产量来折算的土地面积。
这种由国家分配的土地,又可以分为只准本人耕种一生的口分田和可由子孙继承的永业田,口分田与永业田是否与唐朝的均田制那样按4:1的比例分配,具体情况尚不明了。与唐朝的均田制不同,原则上丁田禁止买卖,以保证农民有一定的土地,这样一来可以防止农民流散以确保国家的税收,二来可以防止封建地主大肆兼并土地。
在长期战乱之后实行丁田制,是必须而可行的。因为人口稀少而荒地很多,这样做可以令百姓安居乐业,从而较快的恢复生产力。然而事情并没有所设想的那么美好,由于封建制度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和缺陷,丁田制从开始就没能按原来的规定实行,越到后期就越难以实行,几乎名存实亡。
与丁田制相对应,新罗的赋税制度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仿照唐制,名为租庸调。租就是按田征收田地税,有田者以粮食交租;庸是丁应承担的国家徭役,无丁则无庸;调则是按户征收的赋税,一般是手工艺品(主要是布)。同样可惜的是,租庸调的具体标准,由于史料缺乏我们依旧无从得知。
八世纪中叶后,王室、贵族、官僚和寺院的私有田(包括禄邑、职田等收租地)迅速扩张,王族间因争夺王位致使战乱频繁,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到了九世纪,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结果在十世纪初,在原新罗的领土上形成了泰封国、后百济与新罗并存的“后三国时期”,相争的结果是936年王建统一国土,并于976年颁布了田柴科制度,这些都是后话了。
综上所述, 由于资料的极度缺乏,目前我们对于十世纪前朝鲜半岛的土地与租税制度还所知甚少,只有寄希望于今后进一步的考古发掘与史料发现了,希望终有一天能揭开历史神秘的面纱。
注1:井田制——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注2:均田制是中国北朝、隋唐时期封建国家在北方地区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唐代,18~60岁男子受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二者都可在一定条件下买卖。此外,道士、女冠僧尼、官户及居住宽乡的工商业者,都可受数量不等的土地。王公以下之永业田及官吏的口分田、公廨田,皆按品级授受。
注3:《正仓院文书》:是奈良东大寺正仓院保存的古代文献,共有一万数千件。自1836年以来,一直在断断续续地整理,其中主要的一部分《北仓文书》和《东南院文书》,已收入东京大学史料编篡所编印的《大日本古文书》中。
主要参考资料:
吉林人民出版社《朝鲜通史》、陈尚胜著《中韩交流三千年》、崔连仲著《世界史 古代史》、刘明翰主编《世界史 中世纪史》、人民出版社《简明世界史
古代史》、上海出版社《世界古代 中世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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