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一团乱麻~~ [打印本页]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1 23:28     标题: 一团乱麻~~

今天抽了点时间看宫原武夫关于私出举利稻问题的书(大概四十分钟吧),结果看得有点迷糊,大致的看懂了,细节还需要仔细理一理~~~~ 大宝/养老/天平/平安这四块私出举的利稻问题以及与公出举的关系与不同,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必要的~~~什么时候闲了有心情时俺考虑把它翻译出来,战盟乃至整个网络上关于平安朝的东西还是很匮乏啊~~~[em04][em19]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1 23:33     标题: re:嗯,争取在过年前节译出来吧~~~~用比较...

嗯,争取在过年前节译出来吧~~~~用比较简洁的文字说明好了,俺喜欢化繁为简~~~估计三千字左右应该能说的比较清楚了~~[em06][em10]
作者: yoko    时间: 2007-2-1 23:36     标题: re:这是战斗檄文么??或者是豪叔立志传?[e...

这是战斗檄文么??或者是豪叔立志传?[em18]
作者: yoko    时间: 2007-2-1 23:36     标题: re:居然这么晚了,睡觉~

居然这么晚了,睡觉~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1 23:38     标题: re:嗯,说出来可以给自己按期完成的压力,否则...

嗯,说出来可以给自己按期完成的压力,否则俺怕会一直偷懒不去弄~~~~再者,想看看关于公/私出举有几个人感兴趣(老实说,估计没人感兴趣,叹气)~~~
作者: yoko    时间: 2007-2-1 23:43     标题: re:偶倒是对大叔这样一个为人父为人夫有又工作...

偶倒是对大叔这样一个为人父为人夫有又工作滴筒子怎么合理安排时间很好奇~ 这回真谛下了~[em24]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2 13:13     标题: re:一个字~~~~挤~~~~[em06]

一个字~~~~挤~~~~[em06]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2 13:15     标题: re:于是帖一点刚弄好的~~~私出...

于是帖一点刚弄好的~~~ 私出举稻的存在形态 本文节译自宫原武夫先生《日本古代的国家和农民》第二部《古代国家和出举》的第六章。 律令制下,私稻出举与公出举广泛并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七三七(天平九)年颁布了禁止私稻出举的法令也人所共知。“私出举”就是“民间的出举”、“私人的出举”,薗田香融先生认为公出举的利息是年利率百分之五十,而私出举却是百分之百,高利率的私出举令农民生活窘迫,所以天平九年才开始全面的禁止私出举。这也是目前比较为人们所熟悉并接受的通说。 然而,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菊地康明先生就对此提出重大疑问,并进而提出自己新的见解。菊地先生仔细考察了七五O(天平胜宝二)年以后的贷借证文,得出“天平胜宝二年非法的私稻出举仍然存在,而且年利率是百分之五十”这一结论,并据此反推,认为包含大宝令在内,律令制初期私稻出举的年利率原则上都是百分之五十。本人赞同菊地先生前半段的结论,但对于后半段的反推则有自己的见解,本文就是受到菊地先生研究成果的启发,对私出举禁止令的意义进行进一步探讨的结果。 大宝令的私稻出举 大宝令中关于私稻出举的规定,由于相关令文已经失传而无法得知,但吉田晶先生认为“养老年间的规定就是沿用了大宝年间相关的内容”。 《续日本纪》七一一(和铜四)年十一月壬辰诏有如下记载: 诏曰。诸国大税,三年之间,借贷给之,勿收其利---------。又出举私稻者,自今以后不得过半利。余者如令。 此外,《续日本纪》养老四年(七二O)三月己巳条有如下记载: 令诸国每年出举十束,取利三束。---------(私稻出举)其稻虽经多年,仍不过半倍。 而养老令的杂令以稻粟条中有私稻出举的规定: 凡以稻粟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过一倍,其官半倍。并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及回利为本。若家资尽,亦准上条。 和铜四年诏与养老四年条都将私稻出举的年利率限制在百分之五十以内,菊地先生由此得出“私稻出举的年利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十”的结论,但这却是对史料的误解。 七一一(和铜四)年的诏书中“自今以后不得过半利,余者如令”应该怎样来理解呢?个人认为,这是对于私稻出举利率的变更,很明显,存在与令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年利率不同的利率,否则也不用特别说明了。而养老令则设定了公出举与私出举不同的年利率。说白了,和铜四年是公出举的无利息对应私出举的百分之五十年利率,养老四年则是公出举的百分之三十年利率对应私出举的百分之五十年利率。 和铜四年到养老四年,十年间私稻出举的年利率一直被限定在百分之五十以内,而相应的公出举的年利率却从无利息变成了百分之三十。但是,也存在公出举年利率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情况,很明显私出举的利率应该要更高,如前文所述,养老令的规定是不超过百分之百。通常认为,天平九年私出举禁止令颁发之前,公出举的年利率就是百分之五十,而私出举的年利率则为百分之百。 这样就很清楚了,对于大宝令中私出举的规定,菊地先生认为在七三七(天平九)年私出举禁止令颁发前,私出举的年利率与公出举一样都是百分之五十的结论是不对的,而吉田晶先生的见解是正确的。 《续日本纪》的养老四年(七二O)三月己巳条和天平六年(七三四)五月戊子条,都提到了私稻出举“取利过本”的问题,并明文规定禁止获取过本的利稻。这与养老令的杂令以稻粟条中“仍以一年为断,不得过一倍”的规定相一致。可以说是对吉田晶先生提出的大宝令中私稻出举的规定与养老令的规定一脉相承这一推想的有力旁证。
作者: 小田鸟津布    时间: 2007-2-2 18:07     标题: re:大盐平八郎的传比起老豪弄的这些,简直就是...

大盐平八郎的传比起老豪弄的这些,简直就是小儿科了。。。[em03][em04]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2 18:14     标题: re:[em04]休要乱拍马屁~~~表以为乃这...

[em04]休要乱拍马屁~~~表以为乃这么说就可以免交大盐的租子了,哼哼~~~[em15][em25]
作者: 泥舟斋    时间: 2007-2-2 21:07     标题: re:乃的奋斗就素偶的官位~~努力吧~~[em...

乃的奋斗就素偶的官位~~努力吧~~[em06]
作者: 齋藤義信    时间: 2007-2-2 22:18     标题: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泥舟...

引用:
下面引用由泥舟斋发表的内容: 乃的奋斗就素偶的官位~~努力吧~~
二弟!!!你還在想著左近這個位嗎???[em12][em12]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3 12:40     标题: re:继续推磨~~~天平期的私稻出举...

继续推磨~~~ 天平期的私稻出举 大宝令施行以后,直到天平九年私出举禁止令颁布之前,“取利过本”的问题一直存在,这一点从《续日本纪》养老四年三月己巳条和天平六年五月戊子条可以得到证实。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大宝杂令与养老杂令对于私出举的规定是统一的,即“不得过一倍”,实际上是起到了利息限制令的作用。 私出举禁止令之前的相关史料中虽然谈及私出举的弊端,但所指责并禁止的只是其征收超过法定利息的行为,而并没有严令禁止私出举,这一点值得加以注意。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知道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之下,公出举是农民再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而私出举同样也是,所以简单的想要完全禁止私出举是不可行的。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在天平九年又出台了私出举禁止令呢?目前的通说认为当时是试图扩大充实公出举用以取代私出举,并希望以此避免因私出举引起农民生活窘境、矛盾激化。在前文提到的菊地先生研究的基础上,本人试图对天平九年私出举禁止令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据《三代格》记载,七三七(天平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的禁止令相关内容如下: 勅。如闻。臣家之稻贮蓄诸国,贷与百姓求利交关。无知愚民不顾后害,迷安贷食忘此务农,遂逼乏困逃亡他所,父子流离夫妇相失,百姓弊穷因斯弥甚。实是国司教喻乖方使致于此。朕甚愍焉。济民之道岂合如此。自今以后,悉皆禁断,催课百姓一赴产业,必使不失地宜人阜家赡。如有违者以违敕论科罪,其物没官,国郡官人即解见任,布告遐迩称朕意焉。 禁止令的要点,结合《三代格》七五一(天平胜宝三)年九月四日的官符可以得知,就是“私稻贷与百姓求利”。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并未用“出举”这一说法,而是用了“贷与”这个词。很明显,“贷与”不会是无利息的借贷,结果就是本稻的“贷与”和利稻的征收就区分开来了。所以“禁止出举私稻”似乎应该称为“禁止私稻贷与”更恰当一些,不过对于“求利”,受材料的限制,尚不足以推翻目前的通说。 因此,天平九年私稻出举禁止令的法律效应并不浓厚,只是试图禁止私稻贷与而已。 那么私稻出举禁止令的实施情况如何呢?我们可以从相关史料中找寻到蛛丝马迹。 《续日本纪》七四O(天平十二)年六月庚午条的大赦如下: 天平十一年以前公私所负之稻,悉皆原免。 也就是说,天平十一年以前的私出举稻未偿还的均给予免除。这样看来,天平九年私稻出举禁止令实际运用上并未完全禁止私稻出举,否则何来免除之说呢? 七五一(天平胜宝三)年十一月巳丑条的勅文如下: 自天平胜宝元年已前,公私债负未纳者,悉从原免。其借贷者不在此例。但身亡准前。 这就很明显了,“公私债负未纳者”,当指公私出举未偿还者,都给予免除,“其借贷者不在此例”,就是前文提到的“贷与”了。 七六三(天平宝字七)年正月戊午条的诏文如下: 诏曰,如闻,去天平宝字五年,五谷不登,饥毙者众。宜其五年以前公私债负,贫穷不堪备偿公物者,咸从原免。私物者除利收本。 也就是说,对于私出举,免除利稻,只准征收本稻。反过来就说明,一是直到此时私出举仍然是比较广泛的存在着,二是在非灾年份允许私出举在征收本稻之外另行征收一定的利稻。 综上所述,在天平九年私稻出举禁止令颁布后,实际上仍然允许私出举在征收本稻外,另行征收一定量的利稻。 以上是从遭遇饥馑时颁发的大赦中找寻到的与私稻出举相关的内容,接下来我们看看其他一些的史料。 七六一(天平宝字五)年二月戊午条如下: 越前加贺郡少领道公胜石,出举私稻六万束,以其违勅,没利稻三万束。 这一条按通常的说法是解释不通的,因为难以解释究竟是怎么违勅。通说认为私稻出举禁止令颁发后,禁止私稻的“贷与”,所以本稻的“贷与”就是违勅。然而要是这样的话,“如有违者以违敕论科罪,其物没官,国郡官人即解见任”,那就该没收六万束的本稻并罢免道公胜石,可事实上并未如此。再者说,当时实行的是养老令,按养老杂令的规定,私稻出举的年利率是百分之百,就算没收利稻的话,那也该是六万束而非三万束。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还是得从养老杂令上入手,养老杂令出举条有如下记载: 凡出举,两情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 告,利物并给 人。 即一般的出举,收取规定以上利息的,超过部分将予以没收。早在天平六年就严格禁止收取一倍以上的利息了,那么到天平九年私出举禁止令颁布之后,养老杂令中规定的私出举最高可以征收一倍(即百分之百)年利率自然应该是被严格禁止,比较合理的推论是与公出举的年利率相同,均为百分之五十。这样的话,道公胜石没收的三万束利稻应该就是超出规定的那一部分。道公胜石出举私稻六万束,应该是按百分之百的年利率征收了六万束的利稻,这明显与私稻出举禁止令相抵触,所以没收其超出的那三万束利稻。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说法,让我们来看另一条史料: 七五O(天平胜宝二)年三通的出举钱解文(见《大日本古文书三》)记载,钱的出举征收“半倍”的利息。可见当时“半倍”很可能是大家公认并合法的利息。 七五九(天平宝字三)年四月八日生江息岛的解文(见《大日本古文书四》)也记载,借贷稻二百束征收利稻一百束,同样也是百分之五十的利息。 可见与养老杂令规定的私稻出举最高能征收百分之百的利息不同,“贷与”或者说“借贷”可以获得百分之五十的利息已经成为公认或者说默认的事实。 综上所述,天平九年私稻禁止令颁发以后,并没有达到全面禁止私稻出举的目的,实际上仍然只是起到了利率限制令的作用。但是,却有效的将私出举的利率降低到了与公出举相同的水平(即百分比之五十),私稻出举仍以贷与的名义继续存在着。
作者: 藤原泰明    时间: 2007-2-4 18:16     标题: re:勤劳的人~~路过鼓励[em12]

勤劳的人~~ 路过鼓励[em12]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4 18:46     标题: re:哦,刚刚陪儿子午睡才起床的某勤劳的人路过...

哦,刚刚陪儿子午睡才起床的某勤劳的人路过一下~~~~[em06][em25]
作者: 小田鸟津布    时间: 2007-2-4 19:55     标题: re:勤劳的人,路过鼓励

勤劳的人,路过鼓励
作者: 真田曜丽    时间: 2007-2-4 20:24     标题: re:已阅。

已阅。
作者: 泥舟斋    时间: 2007-2-4 20:26     标题: re:[QUOTE][b]下面引用由[u]齋藤...

引用:
下面引用由齋藤義信发表的内容: 二弟!!!你還在想著左近這個位嗎???
这仅仅是对某个信誓旦旦要白饭的人的一点惩罚而已~~ 随便捞点好处
作者: 真田豪    时间: 2007-2-4 21:11     标题: re:俺说的很明白,一是满三十万才白饭,二是白...

俺说的很明白,一是满三十万才白饭,二是白饭不代表一字不码,而是不知道啥时有谷子~~~~[em25]




欢迎光临 闲雪御所 剑与火 真田幕府 日本历史文化 朝鲜半岛历史文化 (http://sanada.net.cn/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