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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诗书画研究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景德镇市诗书画研究院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由热衷于诗词、书法、绘画创作、研究的各界人士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科学、求实、严谨的学风,深入开展诗词、书法、绘画创作及相关的研究活动,为加快建设产业发达、城乡秀美、文化繁荣、民生殷实、社会H.X的瓷都服务。
第四条 本院登记管理机关:景德镇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景德镇市文化局。
第五条 本院地址: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院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会员;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纪录和本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享有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院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及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院业务范围:
(一)撰写诗词、书法、绘画作品的赏析、评论文章及相关论文;
(二)为陶瓷绘画作品进行诗词、书法配套服务,提高陶瓷作品的文化含量,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与优势互补;
(三)出版画册、台历、视频及其他宣传材料。不定期出版会刊,宣传展示会员作品及本院成果;
(四)作品展示与销售(包括代售)。代售有两种形式,一是作者自报价格售出后本院收取 %服务费,二是作者自报最低价;
(五)不定期组织活动,包括座谈、笔会、旅游写生等形式。
以上服务内容,本院会员享有优先及优惠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和会员代表构成。理事会中的会员代表由本院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般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院长兼任),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诗词、书法、绘画各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与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罢免、增补会员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秘书长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三)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职和秘书长(即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倘有盈余,扣除30%的发展基金后于年底按出资多少进行分红。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作为本院财务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于每次理事会汇报本院财务状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于十五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
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活动;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人协商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